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1民初277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贤,男,汉族,1949年8月10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之平路。
法定代表人:蒋炳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春柱,男,汉族,1950年10月17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原告***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艳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