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松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21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08月27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蒋炳弟。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刘长松,男性,1980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肇州县。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长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8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归属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应收账款。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应收账款至肇州县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