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松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1民初963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肇州县兴城镇双井村后**屯,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大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清华街**。
法定代表人:姜秀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大庆松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之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炳第,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松霖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立案时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并给付原告工程款,该款项暂定为800万元人民币(待清算后变更或增加)。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9月16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并给付原告工程款,该款项暂定为2800万元人民币(待清算后变更或增加)。二、请求判令原告对建设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案时诉讼请求工程款为800万元,在开庭审理时突然增加诉讼请求工程款为2800万元,属于规避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苏雨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