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2701民初94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春城**楼。
法定代表人:段俊生,总经理。
被告:王继龙,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原告***、***与被告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继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被告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俊生、被告王继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继龙给付各项损失赔偿8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继龙负担。事实和理由: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工程,该公司将工程的部分转包给了王继龙,王继龙将工程的外墙涂料工程转包给了当时有资质的***,***是加格达奇区彩绘涂料厂的经营者,现该涂料厂营业执照已经注销。***由于工程太多干不过来,就与***合伙干此工程,工程开始于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结束,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因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继龙拖欠工程款至今,故诉至法院。
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起诉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根据。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的殡仪馆工程没有按国家、省、地区规定进行招标,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对工程进行投标。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与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向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过任何工程款,不存在将工程转包给王继龙。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如何让王继龙承担殡仪馆工程只有王继龙和该公司知道,王继龙承包工程是王继龙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与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2011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年,***、***没有找过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谈论此事,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诉讼期已失效,没有真实性。请法院调查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王继龙辩称,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说的部分是对的,当时王继龙是第三项目部负责人,是第三项目部与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前宾馆已经完事了,现在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王继龙,和王继龙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实王继龙欠钱,但是二人干过殡仪馆的活,且已经结算完了,当时还有返工。证据不明确,没有王继龙的签字,返工的活都是曲春梅干的,可以找她核实,所有返工的活都是她干的,从11月末干到第二年5月份,可以向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了解。王继龙要求支付给曲春梅的钱由***支付,殡仪馆内外墙干了两次,付了两次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现持有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公司工程各班组工程结算单一份,内容为外墙涂料:7280.78*5=36403.90元,内墙大白:33257*9=299313.00元,合计335716-199000=136716.00元,扣除未完和返工工资欠8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公司工程各班组工程结算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提交了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大兴安岭圣和殡仪服务公司工程各班组工程结算单以证明其主张,但该结算单为复印件,而二被告均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确定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00元(***预交1212.00元),由***、***负担,退还***、***3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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