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270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加区春城路建设街。
本院在执行***与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27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1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限制高消费的决定。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及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国文
审判员  吴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