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2701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春城路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段俊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9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失信、限高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2701执恢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长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