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272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加格达奇区春城路建设街。
本院在执行***与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2722执26号***与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 群
审判员 张 威
审判员 赵世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