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2701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1968年5月24日,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江南名府*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春城路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段俊生,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黑27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曾交付5000.00元现金到我院,现已交付给申请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了限制高消费的决定,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27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