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一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四平一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执9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四平一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大医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四平一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5,042,073.00元;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大医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四平一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8,505.50元;三、本案的执行费等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5,253,129.08元(执行款35,150,578.50元、申请执行费102,550.58元)并已将执行款35,150,578.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1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四平一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02,550.58元已由被执行人吉大医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13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