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24民初787号
原告:丹东市鸿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江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丹东市鸿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该公司认为***伪造其公章并已经向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报案,该局已经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确有犯罪嫌疑,故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丹东市鸿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案件受理费422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