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德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24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德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2132002259。
法定代表人:曾贵(又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德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德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