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24民初85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德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二居委。
法定代表人:曾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建中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