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7898号之一
申请人: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毫州市谯城区城父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5512148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盈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新加坡花园A组团2幢A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C4H3B(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8871.02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皖1602民初789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8871.0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