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7898号
申请人: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毫州市谯城区城父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5512148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盈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新加坡花园A组团2幢A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C4H3B(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8871.02元,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8871.02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铸鑫建材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