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22执4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时代新城小区15号楼1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政府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50202.33元。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查询被执行人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查控其不动产登记部门有位于有以下和谐福园小区3号楼C116号车库,申请执行人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暂不申请处置该车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