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逸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胜利路新发街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县时代新城小区15号楼1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佳木斯市逸东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佳木斯市逸东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曌审判员郭彦超审判员王晓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樊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