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2民初158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代理人:**,男,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时代新城小区15号楼1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原告已预交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