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友谊)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同方节能(某某)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2民初158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代理人:**,男,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时代新城小区15号楼1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原告已预交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