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友谊)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同方节能(某某)热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2民初10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时代新城一期。 原告***与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以现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97元(原告已预交592.97元),由原 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