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2民初43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县,
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县**镇时代新城小区十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缴),由***负担。
审 判 员 ***
[院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