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友谊)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同方节能(某某)热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2民初30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县。 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时代新城小区**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系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同方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6.62元,减半收取计131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永 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