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565号
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抬头寺镇353省道以北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宪松、綦伟霞,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商贸大道396号瑞华新都汇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陈大清,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大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30元,由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俊杰
书 记 员 闫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