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565号
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抬头寺镇353省道以北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宪松、綦伟霞,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商贸大道396号瑞华新都汇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陈大清,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大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30元,由原告德州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俊杰
书 记 员 闫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