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韩梓林、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执复104号
复议申请人:韩梓林,男,汉族,1956年5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总经理。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城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梓林与被执行人山东恒达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恒达利合作社)、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建安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瑞华建安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账户的冻结。德城区法院审查后作出(2022)鲁1402执异45号执行裁定,撤销冻结账户的执行行为。韩梓林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德城区法院查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威海银行德州分行)与恒达利合作社、瑞华建安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城区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8日,威海银行德州分行向德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德城区法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17日,德城区法院作出(2018)鲁1402执4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执复29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山东九龙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11日,德城区法院作出(2021)鲁14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韩梓林为申请执行人。2022年4月11日,案件恢复执行。2022年4月13日,德城区法院作出(2022)鲁1402执恢1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瑞华建安公司在3705××××0510账户内存款1031388元,并由建设银行华能德州发电厂支行于当日协助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150.61元。
另查,2021年8月1日,被执行人瑞华建安公司与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由瑞华建安公司承建瑞华新都汇23号、35号楼及地下车库。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瑞华建安公司与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华能德州发电厂支行签订德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瑞华建安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为3705********,用于上述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异议人提交的涉案账户交易明细、代收付汇总清单、工资表等,证明该账户确实为上述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以上事实,有(2015)德城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1402执495号执行裁定书、(2020)鲁14执复295号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2022)鲁1402执恢1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年8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2021年9月10日德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银行尾号为0510的账户交易明细、代收付汇总清单、工资表在卷证实。
德城区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应坚持严格的权利外观主义,仅限于程序性、形式上的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账户系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支付账户。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国家人社部等部门于2021年7月7日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不是因瑞华新都汇23号、35号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形成的农民工工资,故依上述规定,不应被本案冻结。综上,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德城区法院(2022)鲁1402执恢1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涉案账户用)。
韩梓林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2)鲁140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主要事实理由:一、2022年4月26日,复议申请人签收由德城区人民法院通过邮政快递EMS邮寄的被执行人不服(2022)鲁1402执恢1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副本、(2022)鲁1402执异45号通知书。4月27日,复议申请人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提前向德城区法院提交《答辩意见书》,陈述列举了被执行人不当理由及没有证据的诉求行为。详情请查阅原审《答辩意见书》。二、2022年4月11日,德城区法院恢复(2018)鲁1402执495号案件的执行。恢复后的案号为(2022)鲁1402执恢164号案。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履行报告其财产的义务,而是针对(2022)鲁1402执恢16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其行为只想主张权利,不想履行法定义务。三、2022年4月27日,经复议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书》后,被执行人为补救其执行异议理由的不足,向德城区法院提交了一份没有签订日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德城区法院不予辨别合同真实性,便做出(2022)鲁140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2)鲁1402执恢1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且《执行裁定书》中所援引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款规定”之法条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四、德城区法院在承办(2022)鲁1402执异45号案件中未对执行实施行为、被执行人杜撰的理由及复印件,实施听证、举证、质证。且不予采取答辩人的理由与意见,而直接支持被执行人的不当所诉,胡乱裁决。五、被执行人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注册资金为2002万元、606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公司。李玉林在其两个公司中分别占股为99.9001%、99.24167%,最终受益人为李玉林。(2022)鲁1402执恢164号案件,未依法针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行为,其枉法的背后必然以损害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为目的。请求依法撤销(2022)鲁140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保护符合法律规定有法可依的诉求行为。
复议期间瑞华建安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人社部发[2020]93号《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单位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划拨两类资金账户。因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无法律依据不允许查封、冻结和扣划。德城区法院(2022)鲁1402执恢164号执行裁定冻结瑞华公司在建设银行设立3705××××0510账户是否系农民工资专用账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于2021年7月7日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开立。开立时,依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要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名称必须是总承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专用账户”,且账户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本案中,瑞华建安公司作为瑞华新都汇23号、35号楼及地下车库承建单位,与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有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名称也载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且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认定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瑞华建安公司请求解除案涉账户冻结的事由成立,其解除冻结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复议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推翻瑞华建安公司主张的相反证据,其复议事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梓林的复议请求,维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登峻
审 判 员 王子超
审 判 员 包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晓莹
书 记 员 周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