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民初67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第三人: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铁西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3699533W。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德州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