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文明,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秋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文明与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晓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