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699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景县。
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宪波,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尹凌霄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