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秋生。
住所地: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
**和申请执行德州**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井秋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2021年3月4日、2021年8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及其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经查,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8月19日本院工作人员约谈本案申请人**和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全面了解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未执行到位金额5300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经执行到位或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晓宁
审判员 刘成国
审判员 张 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