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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执异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地: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追加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户籍地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我院(2018)鲁140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德州**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传唤***到庭陈述意见、参与听证,其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书面审查,查明***系德州**建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德城区法院(2018)鲁140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定,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刘士文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