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980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6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9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ND85**五菱牌小型汽车已注销登记。
3、经网络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利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全面了解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1426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晓宁
审判员 刘成国
审判员 崔玉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