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恢60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井秋生。
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庙镇街。
法定代表人:夏希忠。
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家具城东首路**38米西侧。
法定代表人:宋杰。
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宪华。
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惠利三和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王家院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德州**建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德州**建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德州**建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德州**建筑有限公司惠利三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执恢603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曹富新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轩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