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401民初72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东路南侧建行小区1排10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738097558J。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4日生,住香格里拉市。
原告***诉被告迪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文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