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3执恢395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新湖乡驻地。
本院(2006)肥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鹿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