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新湖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以(2021)鲁0923执保59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0906xxxx583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孟亚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