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保1870号 申请保全人:*** 被申请人:***、**、***、东平县新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23执前调11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冻结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1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923执前调1133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