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53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以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羽,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石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29096406F。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火堂,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50418K。
法定代表人:楼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根贵,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玉平,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彪,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玲,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郑玉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苏娈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冷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