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3044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1月26日出生,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7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8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智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汉森华尔兹小区1栋4**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50AXHXB。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8445165Y。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磐***村镇银行0121××××4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28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