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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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5财保27号
申请人:吉林省健通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健通盛科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吉林省健通盛科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健通盛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吉林省健通盛科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