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842号
申请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