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842号 申请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