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91民初133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庆远,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兆忠,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陶阳村。
法定代表人:鲁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士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周,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庆远、步兆忠,被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7日,第一被告***借用第二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第三被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一被告承接了第三被告的核电项目一区厂区道路管网工程。2015年11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第一被告将核电项目一区厂区道路管网工程自来水、井水、暖气排水等工程包给了原告。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2017年2月2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尚欠原告1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工程款未结完无钱为由拒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辩称,2015年11月17日,我公司与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被告***是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存在***借用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问题。我公司与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也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是否欠原告款及施工情况,我公司不清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我公司就案涉工程还有15万元没有支付给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另外还存在其他工程欠款纠纷,法院判令我公司在未付工程款15万元范围内承担工程款。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7日,被告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泰开核电项目一期厂区道路管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泰开核电智能成套项目一期门口、厂区道路硬化及两侧路沿石铺设;动力管网、给排水、电力电缆管网铺设并同市政主管网对接;厂区道路各单体门口连接硬化并对单体四周绿化带内绿化土换填;中华灯采购安装、门卫室、厂牌墙改造等施工图纸、澄清文件要求的施工内容等。被告肥城阳光公司在合同上盖章,被告***在委托代表人处签字。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被告***承接上述工程。2015年11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一份,将上述工程中的自来水、井水、暖气排水等工程清工包给了原告。原告施工完毕后,2017年2月20日与被告***结算,尚欠工程款120,000元,***向原告出具“22万已付10万,还欠12万”的“收据”(欠条)一份。
同时查明,该工程已于2016年交付使用,被告泰开成套公司尚有15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肥城阳光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肥城阳光公司与被告泰开成套公司签订了道路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代表肥城阳光公司签字,该工程系***借用肥城阳光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后***又把部分管道排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据,故***应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系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系借用肥城阳光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该借用资质的行为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故肥城阳光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发包方泰开成套公司尚有15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15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申请保全费1,170元,共计3,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马汝德
人民陪审员 安儒泉
人民陪审员 张茂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