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8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菊,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陶阳村。

法定代表人:鲁斌。

被申请人:闫增鹅,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阳信县。

被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士瑞。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增鹅、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鲁099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增鹅、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