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菊,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陶阳村。

法定代表人:鲁斌。

被申请人:闫增鹅,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阳信县。

被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士瑞。

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增鹅、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山东杰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增鹅、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