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迁、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3执1634号
申请执行人:金迁,男,1988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肥城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终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顾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刁诗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