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06民初4244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6号梧桐商务1503。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三丰中路9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保定菱迅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邮寄递交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收到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