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19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科教路2号汇尚华庭6座首层03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冯仕才。
被执行人: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明西路42号领德大厦40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6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经原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建翔东菱项目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已于2021年4月26日解除;二、被告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预付工程款25万元,该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8万元被告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完毕;第二期8万元定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完毕;第三期9万元定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开户账号:8011××××2956);三、若被告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不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按照起诉金额50万元扣减被告签订本调解协议后所支付的金额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被告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部处理完毕,权利义务结清,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500元(原告已预交51000元,其中25500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保全费3332.35元,合计28832.35元,由被告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因义务人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X9××××号车辆得拍卖款120200元;扣划被执行人**的保险保单收益及银行存款合共20500.18元。本院依法对上述执行款进行分配,经分配,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偿31038.17元。
2、财保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4449××××1612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X6××××号、粤XW××××号的车辆,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
4、冻结被执行人**于广东顺德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5%的股权份额;冻结被执行人**于广东中和信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份额;冻结被执行人**于佛山精豫钢结构有限公司1%的股权份额。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已通知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评估上述股权所需的材料,因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股权暂无法拍卖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07312.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受偿的款项及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219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刘远顺
审判员 周扬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