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4916号
原告:广东合创领兴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登东路东侧之三5楼。
法定代表人:蔡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江恩,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科教路2号汇尚华庭6座首层03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冯仕才。
原告广东合创领兴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广东合创领兴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合创领兴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合创领兴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合创领兴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签章
法官助理赵凯
书记员郭佩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