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8463号
申请人: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滘马岗大桥北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09858978。
法定代表人:何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楚云,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印阳,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科教路2号汇尚华庭6座首层03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425325。
法定代表人:冯仕才。
申请人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4777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4777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