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6044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科教路2号汇***6座首层03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4253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伟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