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9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科教路2号汇***6座首层03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42532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纵购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坝工业园G03-2-1地块一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0UYC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纵购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50.8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芹
审 判 员 周 嫄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