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62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科教路2号汇***6座首层03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4253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明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漖南路123号三层301-B8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PX46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追加广州明德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2日至8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77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14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7月2日至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2023年8月2日至8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77元。
四、双方确认的事实。1.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南片区的污水管网工程以劳务作业方式发包给第三人,工程工期210天,计划期间是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
2.被告提交了开工令,显示项目监理单位经审查,认为案涉的污水管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同意开始施工,开工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
3.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代第三人发放案涉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原告确认被告没有向其发放过工资。
4.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到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就诊。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仲裁裁决书、邮单详情;2.明细详情;3.工程概况图、声明;4.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出院记录;5.证人证言、**身份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
被告举证如下:1.施工日志图片、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2.收据、委托书、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委托付款通知书、项目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批量代收(付)业务汇总清单;3.开工令、**出具的证明。
第三人举证如下:1.证明、**与***通话录音光盘、文字翻译内容。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证人作证如下:原告与本人一起工作,都是由包工头叫去的,带班是***,工作地点不固定,只认得包工头,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原、被告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执一词。本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原告起诉状自述其在被告承建的金沙城南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工作时受伤,但该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已由被告分包予第三人完成。证人陈述其与原告都是由包工头叫去工作的,没有证据反映原告与被告或其授权人员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受被告安排管理工作,未能体现双方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以上,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于2023年7月2日至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77元,如上认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