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上海路。
被执行人:***,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址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1743.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经审查符合立案要求,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案号为(2014)双执字865号,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2015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3月30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双执恢字26号,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2016年8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1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双执恢字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直扑款,并于2019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2019年10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吉0112执恢254号,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开办的账户的存款余额均没有,经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采取冻结措施;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查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2020年5月18日司法救助25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00元。
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并已签订终结执行息访协议书,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12执恢25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笑阳
执行员  刘 岩
执行员  张志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