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董军。
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董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吉01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01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2022)吉0103执恢32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白清源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施鑫凯